鋼琴音準檢驗標準有三,缺一不可。
1、必須保證同一音上兩根或三根弦的振動頻率一致。
2、必須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即一個八度必須均分為十二個頻率比相同的半音音程。(實際調律時,高音區會比理論計算值高,低音區又比理論計算值低。)
3、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音高的要求,即a1=440Hz。
一架鋼琴經過調律后,只要達到這三個標準,就可使鋼琴的音色,甚至觸感達到最佳效果,如果用于音樂教學,就可以有效地開發學生辨別音高、音程及和聲的潛能,全面提高學生的音樂感受能力(楊新武《中小學音樂教育》2002年第一期第24頁)。如果讓鋼琴彈奏者進行音準檢驗,均會得到認可。
一架鋼琴,距調律時間越遠,鋼琴音準變化就越大,鋼琴彈奏者一般都能發現其變化。只不過因變化幅度的大小或因彈奏者音準感的強弱關系,在感覺上會有區別。
一部分彈奏者只對第一個標準的變化較敏感,并常用音花了、音黃了來描述某一音上兩根弦振動頻率上的不一致現象。他們以此變化的程度作為是否需要建議領導或琴童家長請人調律的依據。
另一部分彈奏者,不僅對第一個標準的變化較敏感,而且對第二個標準的變化也很敏感。雖然他們沒有從調律理論上對一臺琴的音準變化進行分析,但他們能通過音階、琶音、和弦、色彩及一系列他們認為最熟悉且最有效的方法來檢驗某臺琴的音準是否偏離了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并以此作為是否需要建議領導或琴童家長請人調律的依據。
在檢驗一臺琴的調律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要求時,也有個別彈奏者,或因音準感的原因,或因其他原因,他們在聽到不符合自己音準感的音高時,就會產生音不準的感覺,此時他們是以自己的音準感作為衡量的尺度而作出的判斷。顯然,他們已經把自己的聽覺感受等同于客觀標準,以為凡不符合自己音準感的音高就是錯的,就要糾正(韓寶強《音的歷程》第34頁)。實際上,我們說一架琴的音準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不能單憑個人的主觀感覺,這種主觀音高的感覺會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而改變,即使同一個人,如果時間、環境、心境改變,音高感覺也可能會隨之改變(韓寶強《音的歷程》第34頁),科學而有效的檢驗方法是依據音樂理論,對其調律進行多種校驗和確認,讓驗證的結果來說明其調律是否符合十二平均律的要求。如果離開了音樂理論這個統一的標尺和行之有效的校驗,單憑各人的音準感去聽辨同一架琴的音準,則有可能產生多種結論,甚至在某些地方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
有極少的鋼琴由于制造方面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無論哪位合格的調律師怎么努力,都無法滿足彈奏者對音準的需要,甚至對調律師的調律產生懷疑。
還有一部分彈奏者,他們對三個標準是否變化都很敏感,特別是對a1音高的變化特別注意,因為他們不僅知道a1音高偏離到一定的程度時帶來的危害,而且深知沒有人能憑著本身的聽覺分辨出440或438Hz(美·弗蘭茨《與鋼琴大師在一起的歲月》第97頁),所以他們會定期憑借音叉或類似檢測設備檢驗a1的音高,有時甚至請調律師檢測,以便及時查出a1的實際音高。如果a1音高超出了他們允許的范圍,即使前兩個標準沒有什么問題,他們也會及時請人調律,絕不會在a1偏離國際標準音高較遠時鬧出音準沒有問題,不需調律的笑話。不難想象,如果鬧笑話的是琴童的鋼琴老師,則有可能對琴童的家長產生誤導,因這時琴童的家長一般對琴童的老師的話是深信不疑的。對這部分有極強國際標準音高意識的彈奏者,稱他們為鋼琴音準檢驗中的佼佼者,恐怕一點也不過分。
而實際上,a1是否達到國際標準音高往往被一部分彈奏者忽視,甚至被個別調律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