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取得理想的音質,在布置弦列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即可看做是對保持音準穩(wěn)定的有效措施,也可認為是對音準有影響的因素。 在立式鋼琴上,中、高音弦每根弦都可以分為六部分,受力的順序是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其中第四段是工作部分,稱為有效振動部分。在調音過程中,整根琴弦的張力往往是不平衡的,在弦緊張的過程中第二段張力值最大,因為弦在緊張過程中要克服壓弦條及弦枕的摩擦力,壓弦條角度越大,摩擦因數(shù)就越大,當弦拉緊到需要張力,加上壓弦條摩擦因數(shù),再加上弦枕摩擦因數(shù),有效振動部分才能達到需要緊張程度,同樣道理張力傳到第五、六段,使整條弦張力趨于平衡。但是這種張力平衡實現(xiàn)非技術純熟的調律師很難做到,致使弦的有效振動部分暫時達到要求,其他部分或大于或小于要求張力,整條弦的張力處于不平衡狀態(tài)。時間稍長或彈奏振動后整條弦張力漸趨平衡,音準就會變化。當然高明的調律師正是利用這些原理使整條弦達到平衡。在一段時間內即使第二三五六弦段琴弦的張力有微弱的變化,由于各弦段結點的摩擦力,使音準也不會明顯的變動。低音弦的受力情況與中、高音略有不同,但原理相同。